厦门市招投标中心 建设中心 2022-05-26 16:58 发表于福建
导读
为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地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建设,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精神,在试行一年多的基础上,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市建设局修订印发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厦建筑〔2022〕51号,以下简称“本办法”),自2022年5月10日执行。
我市自2020年12月26日开始试行“评定分离”办法,截至2022年5月16日,我市共批准70个试点项目,建安费148亿元,其中50个项目已定标,中标总金额73亿元,20个项目正在推进中。
评定分离”办法的实施,初步达到了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队伍择优、充分竞价、缩短招标时间等成效。
下面一起来了解下“评定分离”办法升级版的主要内容吧!
适用范围
前期工作扎实、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建单位具备较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经济技术管理力量(代建单位原则上不低于厦门市代建企业信用评级BB+等级),并按有关规定确定采用“评定分离”办法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可适用本办法。
加大试行力度
01
我市依法公开招标项目鼓励积极试行评定分离办法。相关主管部门对于推广成效显著的建设、代建、招标代理等单位可予以信用、绩效等方面的激励。
02
以下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全面试行,如有特殊情况不宜试行的,应经市“评定分离”领导小组或市重大片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市领导担任的副总指挥)研究同意。
●市级重大片区内的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
●市级重大片区内的等级为一级的监理项目(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
●大型公共建筑的勘察、设计项目(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确定);
其他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试行本办法,无需报批。
03
区财政投融资或区属国企投资建设项目试行本办法的,按照区政府规定的程序确定。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加大试行力度。
04
其他项目试行本办法,属于重大片区的,应经市重大片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市领导担任的副总指挥)研究同意,不属于重大片区的应经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简化报批流程
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项目试行无需审批;不宜试行的,应经市“评定分离”领导小组或市重大片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市领导担任的副总指挥)研究同意。其他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试行,无需报批。
区财政投融资或区属国企投资建设项目试行本办法的, 按照区政府规定的程序确定。
其他项目试行本办法,属于重大片区的,应经市重大片区指挥部总指挥( 或市领导担任的副总指挥)研究同意, 不属于重大片区的应经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 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试行本办法招投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同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备。市建设局按月汇总试点项目情况上报市政府,推行一段时间后过渡到按季度或半年上报。
优化施工招标入围规则和明确设计资格审查方式
为了防止围串标、确保一定比例的优秀企业入围,通过折价、增补等方式确保报价合理优秀企业入围,同时明确设计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01
当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存在〔(入围的投标人最高报价-入围的投标人最低报价)/招标项目最高投标报价限价*100%<1%〕的,已入围的投标人只占用一个入围名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入围投标人规则增补其他投标人入围。
02
当入围投标人中,任意相邻两家入围投标人的报价存在〔报价差/招标项目最高投标报价限价*100%<0.1%〕的,这相邻两家投标人只占用一个入围名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入围投标人规则相应增补1家投标人入围。
03
房建市政项目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在70分(含)以上的投标人按其投标报价下浮1%折价,80分(含)以上的投标人按其投标报价下浮2%折价,折价后低于入围投标范围内最高投标报价的可一并入围。折价的幅度今后可由市建设局根据运行情况在0.5%-3%期间作适当调整,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
04
房建市政项目按照上述入围规则调整后,入围的投标人中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A类的投标人少于10家的,从未入围的A类投标人中按照低价优先原则增补,补足10家(不足10家的,全部入围)。
05
为了防止围串标,设计招标项目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
加强组织实施
成立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建设局),加强对“评定分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是“评定分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整个招标、评标、定标全过程负责,工作中要强化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廉洁意识,依法依规认真编制“评定分离”招标方案,并将其纳入“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由集体研究决策。
各指挥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片区、行业主管领域“评定分离”工作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廉政监督,确保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延长试行时限
修订后的试行办法有效期2年。
为常态化开展培训指导工作,接下来,市建设局将专门成立“评定分离”培训工作指导小组组建专班,公开联系电话,随时接受咨询,有序开展各类培训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