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部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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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通过监理机构向项目建管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录 D。项目建管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2
当需验收的分部工程位置与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存在交叉时,项目建管单位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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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项目建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监理(监造)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应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4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工程建设资料满足验收要求;
4、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5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建管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会议,成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确定验收工作组组长;
2、验收工作组组长主持验收工作,确定工作组人员分工情况;
3、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4、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5、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6、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7、验收工作组成员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8、验收工作组向项目建管单位汇报验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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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管单位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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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 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建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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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质量监督机构对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建管单位应组织验收工作组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河南省水利厅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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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 盖章,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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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 E。正本数量可按工程参建单位、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建管单位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项目法人备案。